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企业可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1、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需要先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工作。
2、申报基本条件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省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上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3、直通车条件符合上述1—4条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第5条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须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五)。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
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有稳定的科技研发投入及研发人员,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较强,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1、优惠政策
(1)新认定的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补助(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的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不享受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一次补助,当年同时被认定为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只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
(2)市(州)科技行政部门对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培育,择优向甘肃省科技厅推荐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2、申报范围(1)在甘肃省内注册登记一年以上,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申报(含失效高企)。
3、申报条件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拥有1项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
(3)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含)以上。
(4)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小于3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②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5)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总和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6)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
(7)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8)需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1、优惠政策
(1)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4)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
3、申报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认定条件的规定。
①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②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③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④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⑤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⑥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⑦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30)、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企业成长性(≤20)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2)申请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程序后再申请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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